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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省议会系台湾省地方政权立法机构。其职权为: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单行法规,议决省预算及审议省决算之审核报告,议决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,议决省政府提议事项,议决省议员提议事项,接受人民请愿,以及其他依法律赋予之职权。此外,省议员有向省政府主席及各厅处局会首长质询之权。
1945年12月,国民政府公布《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》。1946年2月起,逐步成立村民大会、乡镇市民代表会及县市参议会,并依国民政府公布之《省参议会组织条例》及《省参议员选举条例》规定,于1946年5月1日成立台湾参议会。首届参议会参议员的任期为二年。1950年7月起,台湾当局在各县市实施“地方自治”,分别成立县市参议会。
国民党政权逃台后,重新调整台湾省各县市行政区域。台湾当局“行政院”于1951年8月29日公布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》,并于同年12月11日成立第一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。第一届临时省议会议员由县市议会选举,每县市选出临时省议员一名,其人口超过十五万人者,以每满十一万人增选—名为标准,余数达七万五千人以上者,亦得增选一名;居住平地之山胞选出之县市议员联合选出临时省议会议员一名;另山地乡选出之县议员联合选出临时省议会议员二名,均由省政府指定地点集中选举。临时省议会议员共55人。置议长、副议长各一人,由议员用无记名投票互选产生。临时省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,每次会期十日至十五日,必要时得延长,开会时以议长为主席。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,议案之表决,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通过。临时省议会休会期间,设置驻会委员会,由议员互选五至九人组成。临时省议会设秘书处,置秘书长一人,简派,承议长之命,办理一切会务。1953年8月22日,“行政院”修正该项组织规程,规定临时省议员改由县市公民直接选举,任期亦改为三年。
1959年6月3日,台湾当局“行政院”下令台湾省临时省议会改称台湾省议会。6月24日,第一届台湾省议会正式成立。8月26日,台湾“行政院”公布《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》,规定省议员由各县市选出一名,但其人口超过十八万人者,每满十八万人增选一名,另山胞选出四名。省议会议员任期四年,连选可连任。置议长、副议长各一人,由省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选举产生。省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,每次会期不得超过80天,必要时延长会期,但不得超过10天,临时会议则不得超过20天。省议会开会由议长召集,并担任主席。省议会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,议案之表决,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,否则为否决:可否同数时,取决于主席。省议会开会时,得设各种委员会进行案件审查,并设编列议程之程序委员会以及纪律委员会;省议会休会期间,得设置驻会委员会,由议员互选七至十一人组成。省议会设秘书处,置秘书长一人,承院长之命,办理省议会一切事务,下设秘书室、议事组、文书组、总务组、法规研究室、图书室、公共关系室以及会计室、人事室。秘书处置主任一人,专门委员八人,秘书三人,组(室)主任九人,副主任一人,专员八人,编审一人,均荐任;股长九人,组员十七人,速记员六人,均委任或荐任;技士三人,办事员二十人,均委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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